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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检察院证据开示改变了他的命运
稿源:  | 2005-11-24 14:37:5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姜恒通讯员陈霞芳郑敏)被告人周某原本可能以诈骗罪被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通过诉前证据开示,近日周某被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证据开示改变当事人命运

  今年5月,慈溪大桥旅行社通过周某向宁波天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订购杭州到西安的来回机票共75张。周某向天天公司订票,天天公司报价为去程5.5折,回程4.5折,并分两次将折后总价为92250元的机票寄给周某。周某将机票以3.5折的价格卖给慈溪大桥旅行社,旅行社则支付周某票款6.6万元。而后周某竟携款逃离宁波,后被警方抓获。在审查这起案件过程中,江北区检察院收到了周某的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检察官通过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发现案件确实存在疑点,符合证据开示的条件,便主动提出对该案进行证据开示。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关系到本案的定罪量刑。公诉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后,确认周某当时系票务公司驻慈溪办事处的业务代表,于是检察机关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周某提出公诉。

  证据开示尚在试点

  目前,江北区检察院是我市唯一一家进行证据开示制度的试点单位。检察机关认为,这一探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在证据开示的基础上,双方都能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控、辩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胜诉,但对法庭而言,却能够通过这一过程,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利于法庭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此外,双方证据在庭前开示,能够使双方在庭审前就对对方掌握的证据有充分的了解,并及时进行应辩准备,避免了动辄申请休庭进行补充调查,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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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证据开示

  公诉案件证据开示是指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前,或者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相互出示案件证据,并就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的证据信息交换活动。江北区检察院明确以下四类案件可以进行证据开示: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方认为有开示必要的;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方认为有开示必要的;疑难、复杂案件,一方认为有开示必要的;辩护人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证据,并拟在庭上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审判人员认为有开示必要的案件。

【编辑: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