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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所事件”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稿源: 北仑新闻网  | 2005-11-30 10:32:33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刘慧敏通讯员张水萍)11月24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周光星等6人的故意伤害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波华光不锈钢有限公司地处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2004年1月29日该公司开始试生产,后所村村民为华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多次与公司交涉,并发生了几次正面冲突。11月16日,后所村村民到公司交涉并切断公司的水管后,被告人周光星召集被告人周良胞、潘凤龙、周良福等人,讲好如果村民冲进厂区就将他们打出去。11月21日晚,在后所村村民进入厂区,并与职工们进行了短暂对峙后,华光公司职工在被告人周良福的哨声指挥和被告人林明、林龙驾驶的叉车带领下冲向后所村村民,用钢管殴打村民,致使20余名村民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潘凤龙、林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华光公司与8名轻伤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光星等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8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周光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周良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潘凤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被告人周良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林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被告人林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