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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偷开摩托酿惨祸 死后仍须担责任
稿源: 镇海新闻网  | 2005-11-30 11:37:15

  中国宁波网讯 酒后偷开他人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偷开摩托车者当场死亡,其死后还被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承担20%的责任即人民币8万元。

  2005年7月13日晚,林某给妻子过生日邀请朋友张某、李某等人一起喝酒,李某因喝酒过多当场入睡,张某与林某相约一起到宁波去玩,张即从李身上拿去李的摩托车钥匙并将摩托车开走。当晚9时许,张某驾驶李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带着林某在驶往宁波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两人受伤躺在超车道上(货车驾驶员驾车逃逸)。此时,一辆大客车正好在超车道上行驶,造成张某死亡、林某重伤。经交巡警大队认定,肇事逃逸方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酒后无证驾驶应负次要责任,客车司机应负次要责任,林某不负事故责任。林某因事故造成右下肢严重受伤;左小腿呈开放性骨折,已花费医药费67599.8元,且仍需后续治疗费10万余元。为此,林某将张某的父母、妻子、儿女及客车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的家属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张某的过错承担责任,客车车主也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为两起交通事故所造成,在第一起导致张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中,逃逸货车应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应负次要责任。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大客车虽碾压原告双腿,但直接原因为前一起事故逃逸货车与张某的违章行为所致,应承担次要责任。因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接受其遗产范围内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作者:任何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