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四明山镇某村原村干部卢某甲和卢某乙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卢某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卢某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还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单位四明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罚金5000元。
今年6月13日,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四明山镇某村村干部卢某甲和卢某乙利用职务之便,于2004年私自在村杉木基地砍伐杉木200株,数量达10万斤,致使村杉木基地遭受严重破坏,要求有关部门调查此事并依法严惩有关人员。
接到举报后,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经过初步调查认为群众举报属实,其滥伐时间在2003年上半年,数量达到3.5万公斤。在此基础上,该所还组织力量在8月16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进一步的实地勘查,确定本案现场在四明山镇某村杨沟坑自然村界牌头山,并发现了被伐后所留下的杉木树桩共182棵,伐桩均为锯伐,采伐方式为择伐,涉及山林面积11亩。经鉴定,被滥伐杉木的总立木蓄积为58.763立方米。
在警方展开调查取证的同时,慑于法律的威严,卢某甲和卢某乙先后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交代了犯罪事实。2003年5月份,一外地人因建房所需,向四明山镇某村干部提出了购买杉木的要求,并谈妥了每公斤0.30元的价格。卢某甲和卢某乙当时认为,村里的杉木出卖,收益的是村里,村干部个人没有任何好处,再加上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又很复杂,就擅自决定将村集体所有的杉木砍伐后出售,扣除砍伐、搬运工钱3500元外,村集体非法所得6900元(上述款项记入村集体账务,由村集体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的条款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如需砍伐林木(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砍伐,均以滥伐林木处理。为此,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依法确定本案属于滥伐林木案件,且滥伐数量巨大,已涉嫌滥伐林木罪。今年8月份,公安部门对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于同年9月依法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陈福良吕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