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让刘某和其监护人想不到的是,因骑自行车撞倒行人,被按交通肇事相关规定赔偿了受害人4.6万余元。
今年9月28日下午,我区某中学学生刘某(17岁)在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张某撞到在地,致头部受伤,小腿胫骨骨折,用去医疗费等5652元。经法医鉴定,张某腿部已构成10级伤残。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按普通人的思维,自行车撞人是件小事,最多赔几个钱了事,不会与交通肇事搭上边。但是,2004年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撞人致人损害的,同样按交通肇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这起事故中有明显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是未成年人,其应负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遂判决刘某父母赔偿受害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6723元。
作者:叶磊郑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