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洪南颖
中国宁波网讯 “这个月我工作了整整27天,现在想辞职回家过年,但是等工资结算下来却只有3元钱可以拿。”昨天,周先生伤心地向记者反映此事。
据周先生介绍,他7月份开始在市中心的自由港一家茶楼工作,是吧台的技术人员,底薪650元加上各种补贴奖金,每月大概能拿到900元。就要过年了,周先生打算干完这个月就回家。根据公司章程,周先生提前在11月23日就递上了辞职报告。11月27日,老板批了辞职报告,让会计结算工资。“老板赶在月底前批下来,这样我就拿不到这个月的补贴和奖金,只有650元的基本工资,而且还要按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周先生气愤地说,“工作4个月以来,老板都没有给我们缴纳过‘三金’,也没有签署过合同,只签过一份协议。现在我要辞职了,算出来的工资居然还要扣除所谓的500元培训费,这样最后我只有3元钱的工资可以拿。连买张回家的车票都不够,如果这个月的工资真的只有3元,我不得不在宁波继续打工,凑足车费后才能回家。”
记者随后联系了该茶楼的袁老板,他表示他也十分无奈,吧台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人员,经常会有同行来挖墙角,而且当初茶楼特地对他们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带薪培训,所以当初就与周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吧台的技术人员将从第一、第二个月的工资中共扣除500元,如果干满一年,不仅返还这500元,而且还将奖励500-1000元不等,如果未干满一年,这500元将被没收。而当初小周的前几个月工资里我们没有扣除这500元,所以这次就按协议扣除了这500元的培训费。小周这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为24天,按每天22元的报酬共计528元,他还有一个小时的加班费为5元,但是这个月他有一次违规操作,按规定还要扣除30元的“过失费”,所以这样算下来最后他只能拿到3元的工资。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宋强律师,他表示如果按茶楼老板所说,这份协议真实有效,500元的培训费的确应该扣除。不过有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第一种是用人方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第二种是用人方没有替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如果符合以上两种情况中的一种,那么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500元的培训费周先生无须承担。如果茶楼老板拒绝支付,周先生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