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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河道管理办法》
稿源: 余姚日报  | 2005-12-05 14:54:2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为实现我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努力建成“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生态型河道,使水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我市于近日出台了《余姚市河道管理办法》,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利用提供政策保障。

  我市现有市级河道14条,镇级河道245条,村级河道1261条,总长途达到2088公里。《办法》首次将全市河道按其水系、功能、行政区域等因素,划分为市级、镇级、村级三类河道,理顺了河道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管理责职,并明确了考核、监督责任。

  《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管理活动。河道管理单位在河道长效管理中负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河道保洁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工作;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及时制止擅自填堵、覆盖、缩窄河道等违法行为,把涉河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制止向河道内倾倒生活、建筑等废弃物;加强堤防养护,确保堤防安全;全面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做到人员、经费、责任三落实等职责。同时规定,今后凡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有关部门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河段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组织实施、同时验收。避免因新项目开工影响行洪安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弃置沉船,在市级河道以及主要镇(乡、街道)级河道设置拦河渔具;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粪便;超标排放废污水;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擅自填堵、覆盖河道。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沈华坤)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