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邬先江吴勇奇)这是一起奇特、曲折的案件:油船上的船员私自以所载的柴油换取海产品,结果引发了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船东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后,又提起诉讼向船员们追偿这笔已付的赔款。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维持了宁波海事法院今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本案的15名被告因此共赔偿原告25万元。
去年6月1日下午,“舟通油3”轮正泊于长江口外,“浙岱渔14108”船从其旁边经过。“浙岱渔14108”上的渔民提议用他们捕获的海产品来换取油船上所载的柴油。“舟通油3”轮轮机长孔某及船上的其他船员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便表示同意。
此时,海面上风浪较大,“舟通油3”轮上的船员无法将桶装的柴油送过去,于是便直接从舱里抽取柴油,通过泵压加注到渔船上。由于加注时间长达半小时,大量油气在渔船机舱内积聚,当“浙岱渔14108”船轮机长谢某发动机器时,油气突然爆炸燃烧,谢某被严重烧伤。
谢某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舟通油3”轮所挂靠的船务公司,要求赔偿其巨额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船务公司和“舟通油3”轮船主黄某一次性赔偿谢某25万元。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船务公司和黄某又以原告身份将孔某等3个高级船员告上了法院,要求追偿这笔已付的25万元赔款。
案件诉讼过程中,孔某等3人提出,在“以油换鱼”时,“舟通油3”轮上的全体船员没有一个表示反对,因此,所有人都对爆炸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要求追加其他12名船员为共同被告,宁波海事法院同意了这一申请,本案的被告因此增加到15个。
今年5月,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追偿赔付款案。法院认为,15个被告为改善伙食,私自以船上所载的柴油换取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致使两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对此均应承担责任。其中孔某等3人作为高级船员,在“以油换鱼”事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法院对此案的调解和判决内容,由15个被告承担两原告已经支付给谢某的全部25万元赔款。此案判决后,被告之一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昨天作出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