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个游手好闲的少年,怕苦怕累不愿干活,初尝不劳而获的“甜头”便一发不可收。2个月内,未满18岁的刘某11次参与抢劫,并多次参与盗窃,近日,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2年底,刚到奉化的四川人刘某认识了两个老乡赵某和蒲某。口袋空空而又游手好闲的刘某,在两个老乡的怂恿下第一次参与了抢劫,劫得手机一只,分得赃款90多元。此后,刘某不再想着找份工作赚钱,干脆和他人一起干起了抢劫、盗窃的营生。
2003年7月14日晚,刘某等三人又跟往常一样骑摩托车上路踩点。经过岳林街道某针织厂旁时,见到下班走在路上的叶某和沈某,遂开车上去截住了两人的去路,拿出刀胁迫他们交出手机和钱包,叶某反抗,被赵某捅了一刀,刘某等人乘机上前抢去了叶某和沈某的手机各一只,并抢得现金65元。
事后,刘某等人见当夜的“业绩”不是很好,决定再次上路。在经过力邦村前的公路时,见到陈某和邬某正坐在路边聊天,三人立即把目标锁定在两个年轻人身上。在路上绕了一圈后,刘某等人折回,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窜到陈某身边,威逼陈某交出手机。陈某奋力反抗,并死死抓住了赵某持小刀的右手,刘某见状,窜过去一刀捅在陈某右膝盖处,陈某的膝盖顿时鲜血直流。三人乘机抢走了陈某、邬某手机各一只、现金100多元后逃离。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2003年5月、7月两个月内,刘某十一次参与了抢劫。另查明,刘某除在室外抢劫外,还多次参与室内盗窃,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2449元,其中盗窃所得的摩托车还被刘某等用于抢劫活动。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抢劫、盗窃财物数额均属巨大,抢劫还致一人轻伤,但因犯罪时刘某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