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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锁车处罚案”原告司机一审败诉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5-12-13 1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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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余建文)备受关注的“城管锁车处罚争议案”有了初步结果。上月28日,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司机的诉讼请求。

  10月17日,本市律师郑三琪在药行街“中央商座”门前人行道上临时停车,被海曙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用锁具锁住车轮,并处以100元罚款。郑三琪以执法违法为由,将海曙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上月9日,海曙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此引出了“是否该拿锁来治违章停车”的争论(本版11月10日对庭审情况作了详细报道)。

  海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和第93条,对原告的人行道停车行为进行处罚。因巡查时,违停车辆司机不在现场,城管局执法人员遂将车辆上锁固定,符合《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25条的规定。该规定是地方性规章的一种补充处理方式,并未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相冲突。原告以此请求确认被告锁车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出的只有公安部门有权处罚违章停车的意见,也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在这起行政处罚案中,对被告处罚的程序和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有关法律依据,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海曙区城管局作出的执05-5650号当场处罚决定、确认被告用自制锁具锁车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城管部门对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颇为欣喜。海曙城管局新闻办负责人何云峰说,有了司法部门的支持,我们今后开展执法工作就心里有底了。面对目前城管违章停车处罚单难兑现的状况,锁车处罚似乎成了最后的“杀手锏”。据记者获悉,从上月底开始,北仑城区范围内的人行道违章停车也开始实施一次提醒、两次抄告、三次锁车的管理方式。原告郑三琪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其所在的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为此还开了专题研讨会。12月6日,郑三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本案的一个焦点在于,城管锁车执法所依据的《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25条规定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在案件一审审理阶段,原告代理律师吴宗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大递交了建议书。建议书中认为,1998年10月起施行的《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第25条“对违法停车可以拖车或锁车,有关费用由驾驶员承担”的规定,与2004年5月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相矛盾,建议省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悉,市政府法制办对该建议书所提问题专门开会研究,并于上月15日向市人大作了书面答复。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后,对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从2004年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这些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行为的规范和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已经提供了比较全面的依据,《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的作用基本上已经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取代。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进行沟通,并将按立法程序废止《宁波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

  11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来回函,称“根据有关程序规定,我办已要求宁波市政府暂停执行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及时修正”。吴宗建律师说,这份回函给他们上诉提供了信心。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