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莹陈雅珍/撰文
想收养一个孩子的家庭现在是越来越多了。近来,帮办热线不断有读者朋友就此来电,询问有关事项。结合今天第一版的焦点关注,笔者走访市民政局有关部门,请他们给大家作一个专业解答。
问: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收养的孩子有哪些?
答:有以下六类: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2、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4、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未成年人;
5、继子女;
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问:收养人、被收养人条件如何?
答:(对应以上第一类)
一、收养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对应以上第二类)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对应以上第三类)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属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对应以上第四类)
一、收养人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收养人具备条件: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3、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孤儿。
二、收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具备: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对应以上第五类)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被收养人是收养人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提交: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应以上第六类)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问:收养登记机关在哪里?
答:(对应以上第一类)
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对应以上第二类)
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对应以上第三类)
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对应以上第四类)
被收养人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对应以上第五类)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对应以上第六类)
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本文内容有删节,具体请咨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电话:8721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