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薛智谊)昨日,市安监局发布了《关于2006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禁放区烟花爆竹销售及燃放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了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2006年1月27日至2月12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十五),市三区允许限制性销售与燃放符合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地方不得销售
《通告》规定,中山路(望京路至曙光路),药行街(镇明路至灵桥),开明街道路两侧,天一广场内,市、区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域及军事设施内,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密集的主要公路边沿以及农(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
零售点附近不得有学校
季节性零售点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销售专柜,经营场所的房屋为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营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无明火设施,并设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经营场所配备2只及2只以上5kg干粉灭火器。
凡需从事200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的单位,应于2005年12月21日前办好手续。
两家公司批发配送
2006年度春节期间燃放的烟花爆竹由批发单位从2006年1月24日(农历十二月廿五)起统一配送到零售网点。江东区向宁波振华环球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货,海曙、江北向宁波市海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不得向其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生产厂家进货,也不得从事二级批发。在2006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十八)前,零售单位应将剩余的烟花爆竹自行妥善销毁或委托批发单位回收保存。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车站、码头、机场及天一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油库、加油站、煤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50米以内,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携带爆竹乘公交
市民应当在允许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做到文明燃放、适时燃放,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射,不得在草坪、绿化带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请你举报
200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违规销售举报电话:海曙区87258860,江东区87334317,江北区56191919。
200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违规燃放举报电话:海曙区87097110,江东区87711110,江北区87679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