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燕)记者昨日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由消协和餐饮协会联合出台的《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不仅对餐饮企业不明码标价等行为作出禁止,同时还对自带酒水的质量、食品质量鉴定费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餐饮业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行业的酒家、酒店、宾馆、茶馆、快餐店、小吃店、西餐厅、酒吧、茶馆等经营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法》要求各类餐饮业经营者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供应的酒水、饮料、菜(点)一律要明码标价,对鲜活、海鲜菜肴的“时价”也应公布当日实价。菜肴要标注净含量,不得短斤缺两,规范菜名,杜绝欺诈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消费者要求餐饮企业经营者开具餐饮清单的,经营者必须提供。
餐饮业经营者因工作失误而供应的菜(点)发生质量、规格、卫生等问题,消费者应当场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且未食用的,经营者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消费者免去该菜(点)的费用或者调换相同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消费者已食用的,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本桌酒菜的费用或用赠送菜(点)的方式予以弥补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如企业有缺斤短两、以次充好、虚假计费等故意欺诈消费者行为,餐饮企业应向消费者退赔该菜(点)的两倍费用,同时视情减免本桌酒菜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因供应的食物存在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经查属实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餐饮业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食物进入餐厅享用的,应在醒目位置告示消费者。餐饮企业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和食物的,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的数额需双方商定。对自带酒水、饮料、食物的质量,企业要严格把关,对自带食品和因企业再加工而造成食品卫生事故的责任由企业负责。
因食品质量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承担责任。
餐饮业经营者应保障就餐场所内的设施安全,在必要的位置设立安全告示牌,搞好场所内卫生,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服务人员应及时劝阻消费者猜拳、过度饮酒等不良消费行为,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因餐饮企业设施缺陷或管理不善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