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讯(通讯员曾祥生记者吴向正)近日,余姚市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四明山镇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而提起公诉,该村两名村干部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一并诉至法院。
2003年5月,时任四明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卢某和另一名村干部获悉有人要购买杉木,遂召集其他村干部集体商议出卖村里的杉木,以增加村集体收入。因无人提出反对意见,两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派村里的护林员现场监督,并安排村民砍伐,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非法砍伐杉木182株,卖得人民币计10400元,除去劳务等费用,其余均作为村集体收入。
2005年8月,卢某等两人相继向余姚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余姚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人涉嫌滥伐林木的行为是代表村委会实施的,非法收入归村委会所有,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