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收货方收了货不认帐,发货方手头证据不足,就录下与对方经理的谈话,并以此为据向法院起诉并打赢了官司。
今年5月20日,宁波某技术公司指派业务经理史某与萧山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电脑协议。协议约定,宁波某技术公司购买科贸公司电脑11台及其它设备,到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5.8万元。协议签订后,科贸公司如约发货给对方,但宁波某技术公司却迟迟没有付款。萧山某科贸公司想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却发现手头只有一份购货协议和发货单,没有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具体欠款数额。今年9月4日,科贸公司在向宁波某技术公司史某催款时,偷偷进行了录音。10月9日,科贸公司携协议、发货单及录音带将宁波某技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给付货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原告提供的录音带虽为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史某在录音单中承认已收到货并确认欠款5.8万元的事实,与原、被告签订的购买协议和原告的发货单中货物数量、规格、及欠款数额等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遂依法判决宁波某技术公司给付萧山某科贸公司货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叶磊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