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信息,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12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610元、670元两档,分别比原来调高了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4.8元、5.4元调整为5.2元、5.7元两档。
根据最低工资调整的规定,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7元。其他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分别在上述两档中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