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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新四条”出台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5-12-21 07:39:57

  -总投资超过12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住宅绿地率不得超过30%

  -纺织、服装、轻工等新上项目须建3层以上厂房

  -出让的土地闲置两年未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左文辉通讯员黄绍华)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就提高土地利用率、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盘活存量土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四个方面提出了“新四条”要求。

  “新四条”规定,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对省市重点项目、总投资超过1200万美元的重大项目、本区域产生较大综合效益的低能耗环保型项目、投资强度超过省定标准50%以上的项目、开发区(园区)内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项目优先供地;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提供新的用地;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可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标准厂房形式获得生产经营场所;对经立项批准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规模预留规划用地,并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投资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在工业集中区外,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规模较大的企业确需增资扩建外,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

  

  “新四条”还规定,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新上项目用地,必须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其他行业用地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绿地率不得超过30%。

  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划拨决定书颁布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须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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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