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郭军方陈雅珍
中国宁波网讯 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突发性重大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于今年8月联合出台了《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
近段时间医患纠纷“烽火”屡起,不时听说有人冲击医疗单位,有医务人员被围攻殴打。那么,根据《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像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处理?笔者日前采访了我市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问:何为重大医患纠纷?
答: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由于医患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打、砸、抢等过激行为的;(三)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的;
(五)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六)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问:重大医患纠纷应由哪些部门出面处置?
答:为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紧急处置的领导,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局、卫生局和各级医疗机构、驻地派出所均联合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地各单位重大医患纠纷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问:当发生涉及死亡的重大医患纠纷时,医院方面必须告知患者一方哪些内容?
答: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后48小时,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并请尸检机构进行尸检。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告知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将尸体立即移放太平间。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
告知患者或者家属代表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借机聚众纠缠,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问:当重大医患纠纷发生时,医院、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答:医疗机构处置程序:
(一)医疗机构要重视重大医患纠纷的处理,医务科及时了解事件经过,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处理程序。必要时,分管院长应当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院方应及时答复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一时难以答复的,应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及时拿出初步判定结论(如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也应拿出一个分析意见)。如属于医疗事故或院方存在明显过失,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规定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如不能判定或患方不服判定结论的,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如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矛盾突然激化,立即报警,或通知驻地派出所,以便及时维持秩序,控制局势。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患方来院人数超过10人以上并有聚众闹事倾向时,院方应向警方通报事件发生发展经过以及院方的下一步打算。
(五)如患方不同意尸检、医疗事故鉴定或依法解决,院方应提出明确应对措施,并向警方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予以配合和支持,使事态尽早平息。
(六)如医患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则要由医患双方各派3名代表到专用接待室协商。院方保安人员和公安民警负责维持秩序。
未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共识或未经法院判决,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支付赔(补)偿款。
公安机关处置程序:
(一)各地公安“110”和派出所接到医疗纠纷的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出警。
(二)到现场后,及时了解事件经过,积极配合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恢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告知患方走正常处理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求患方派代表与院方接触、沟通、协商。在医患双方协商时,维护正常的协商秩序。
(三)制止患方各种过激行为,对劝说、告知无效的,应及时、果断加以制止,情节严重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
(四)当患者已死亡,其家属以尸体要挟院方时,应严肃告知其家属,把尸体移放太平间。对拒不接受劝阻或在医疗机构内设置灵堂、经劝说无效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灵堂,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五)事后要及时对医疗纠纷发生、发展过程进行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严惩肇事者。
(八)对造成医疗事故并触犯刑法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程序:
(一)当接到院方、患方的报告后,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办公室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
(二)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现状后,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并将信息通报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
(三)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开展教育、疏导工作,适时介入,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尸检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等。如医患双方有协商解决意向,可适时进行调解,促成协商。
(四)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办公室人员应该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请公安机关增派警力,必要时,本级医疗纠纷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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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务人员利益挂钩
文章看到这里,读者朋友也许会说,不能只说怎么处置患者一方,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又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置?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我市各医院都进一步规范了责任制,以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及差错事故的发生。各医院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的处理也是非常严肃的。
其中鄞州人民医院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医疗纠纷、差错、事故预防及处理规定》,非常具有代表性。
这个《处理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人员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
一、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发生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医院实际经济损失计算,实际经济损失少于5万元的按40%计;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部分,按30%计;超过10万元部分按20%计。负轻微责任者,按25%计;负次要责任者,按35%计;负主要责任者,按65%计;负完全责任者,按85%计。
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医疗事故责任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事故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延迟晋升、晋级、转正或定级。
对多次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个人要进行个别教育,点名批评,必要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因科主任、护士长管理不当,科室(病区)内多次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经院长会议讨论通过,免去科主任、护士长的职务。
三、有关领导“连坐”责任制:医院内每发生一起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扣医务科长或护理部主任月奖金20%;扣分管院长月奖金10%;扣院长月奖金5%。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建龙陈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