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子川
不得停水电逼迫当事人,城管不得扣押小贩经营商品,不得闯民宅扣个人财产,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立即告诉家属等,这样的以人为本的内容,在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都有明确的体现(昨日本报第13版)。
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相关表述让人为之心动。在笔者看来,惟有如此从细节上去约束行政权力,才体现了法律应该被赋予人文关怀和人性执法的精神要义,才能使法律的最大善意在现实运用中真正得以落实。
行政权力的强大,足以让生活在这个社会上的每个人为之敬畏。英国人洛克早在17世纪就曾经作出这样的论证: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骜不驯的。可见,如果行政权力任意扩张,不受约束,就很容易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也正因如此,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才会吸引人们无数的关注目光。
显然,以什么样的标准,在行政权力与百姓权利之间寻求到最佳平衡点,是这部行政强制法草案最大的“被关注点”。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审议行政强制法时认为,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要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显然,有着这样的理性判断,我们就有理由期待,在今后的行政强制行为的实践中,权力滥用的现象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行政强制制度是保证良好的法治秩序的需要,但是,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手段过滥过乱,将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损害,影响政府形象。现在,这份行政强制法草案极其注重对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就是为了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百姓正当权益的现象的出现。
所以,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力求将公民的损失降到最小,应该成为立法者的追求。也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依法行政、以人为本,行政强制法立法也才能找到真正的最佳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