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一、为了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让更多的公民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本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决定实行公民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制度。
二、申请旁听会议的人员应是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和台湾同胞。
三、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名额为50名,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名额为16名。旁听会议采取组织推荐和公民自主申请两种形式。组织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按分配的名额推荐;被推荐的人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并能认真参加旁听。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公告,申请旁听。
四、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街道社区推荐旁听会议的公民凭推荐单位介绍信,自主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持本人身份证(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同时持本人暂住证),在会议举行7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登记,经批准领取会议旁听证。
五、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在领取会议旁听证后,应准时参加旁听,主动报告出席情况,并在指定席位就座,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
六、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公民如对本市的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向大会秘书处反映;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公民,可以采用不同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委托主任会议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