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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昨起对零售药店实行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1-02 10:30:06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汤碧琴)为保证百姓的用药安全,从昨日起,我市零售药店对部分处方药实行销售登记制度,患者无需医生处方也能在药店买到。

  据介绍,实行销售登记制度的药品主要是一些“双轨制”药品,即患者可以凭处方,也可以不凭处方在药店里购得的药品,如治疗胃病的“金奥康”、治疗高血压的“波依定”、“妇科千金片”、“小儿速效感冒冲剂”等就属此列。据悉,这是我省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待条件成熟后,所有的零售药店全部要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药品登记制度,药店要严格把好关,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专职药师,并保证营业时间内均有药师在现场指导用药。而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每人每次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或最小包装量),治疗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一次销量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药监部门特别强调,零售药店在销售以下药品时必须凭处方: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燥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类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编辑:吴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