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县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自2005年12月起,宁波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69元,调整前标准为每人每月434元,提高了35元。这一规定已在我县开始实施。
随着失业保险金的调高,医疗补助金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即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4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的,每人每月47元。
同时,还相应提高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05年12月由新旧失业保险金标准造成的差额部分,可在2006年1月1日全部补发到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可马上到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股办理相关手续。(记者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