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雅珍
DADUZHE
答读者
上期(上月28日)的《城事周刊》第二版,发表了一篇题为《小吵小闹少赔钱?大吵大闹多赔钱?公立医院没有权力无端赔钱损害公众利益》的文章,介绍我市公安和卫生部门联合出台《重大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规范重大医患纠纷处置程序和方法。同一版面又另文介绍:“我市警方近两年来突击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强力介入医疗纠纷处置。”
一些新闻嗅觉十分敏锐的读者致电记者,询问目前我市医疗纠纷的问题是否比较突出?近几年医院与患者“私了”,究竟赔掉了多少钱?
读者来电还指出,这些赔出去的钱,本来应该用于市民大众,用于我市医疗事业发展的。现在医院把钱赔掉了,应该告知市民:赔到哪里去了?为什么赔?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怎样的处理?
读者朋友认为,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有的医疗事故、医疗意外难以避免,需要医院“埋单”,需要公众“埋单”,我们认了。但如果是医院把钱赔给了那些无理取闹者,那就令人难以接受了。
上周,带着读者朋友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有关职能部门,初步了解到,2004年和2005年,全大市各医疗机构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赔款,超过千万元,这其中绝大多数是公立医院赔付的。又据市区几家大医院的院长们分析,这些赔款中,只有一半是与医疗行为相关的赔偿。
院长们说,每个医院都有严格的赔偿责任制,如果是因人为造成医疗事故赔钱,医务人员个人和其所在的科室都要承担所赔款项,连医院的领导们都要“连坐”一起赔偿,最高可以赔到总赔偿金额的90%。
真正付出去的冤枉钱,是另外一半,那就是无端赔偿或是超额赔偿。也就是说,是医院经不起患者一方的吵闹,没有过错赔钱或是有部分过错多赔钱,“花钱买太平”。
我市一家大医院的一位院长给记者举了个例子,这个案子过去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了,但院长讲起来还是气愤难抑:我市某村一名村民,在娱乐时觉得腹痛,就到医院就诊,医生让他去做B超,他刚进B超室就倒下死了。
死者的哥哥纠集了几十名村民,到医院大吵大闹,见东西就砸,见人就打,最后医院只好赔给他20万元钱。这个消息在村里传开了,以后这个村有人到医院看病,动不动就闹事,要是死了人更是大吵大闹,得不到赔偿决不罢休。
祸起“花钱买太平”,结果却是越买越不太平。全市每年发生大小医疗纠纷几百起,每年有几十位医务工作者被打。
到医院大吵大闹的,往往是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明知自己亲人致死或是致残不是医疗行为造成的,无理取闹向医院要钱;另一部分是清楚自己亲人致残、致死与医疗行为有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他们大吵大闹是想多赔点钱。他们都吵闹得理直气壮,因为有先例:人家可以赔钱,我为什么就不可以?
怎样才能改变这一不合理状况?上周,记者连续参加了市医师协会、市老医务工作者协会和华光城居民座谈会,就这些问题作了探讨。
大家一致认为,医疗纠纷“私了”虽然是全国性的“公害”,目前法律上还有可钻的空子,但是我们不能坐等法律完善,不能坐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对策,应该积极行动,主动出击,想出好办法来阻止这种荒唐事,保护公众利益,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总而言之,阻止医疗纠纷“私了”,我们不能再等了。
大家提了好些建议,记者觉得其中三个建议特别有可操作性,可以同时实施,互为补充。读者朋友看看是不是有同感?
每一起赔偿都应公示
在华光城居民座谈会上,居民们听了记者关于医院无端赔钱的情况介绍后,一片哗然:这样的事情应该曝光!
大家认为,只要建立一项制度,规定每一次赔偿都必须告知公众: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赔钱?赔给了谁?谁同意赔的?有关责任人受到了怎样的处罚?
然后请法律部门剖析一下,这次赔偿按照法律,是应该的还是不应该的;是赔多了还是赔少了。哪些应该由我们大众“埋单”,哪些应该由责任人承担。
相信每个人都不愿意自己成为无理取闹向医院诈钱的典型。
同样的,这个措施对医务人员也有极大的约束力。
举行医疗赔偿听证
这个措施是针对那些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希望与医院“私了”的医疗纠纷。我们能否制订一项规定,凡是不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医疗纠纷,都得经过听证?
组织听证的,可以是社团组织或者是中介机构,应该配有相应的临床、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的人员,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这些人员的名字也应该像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一样,储存在电脑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有争议者回避。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就像汽车驾驶员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大势所趋必定要实现的事,只是目前尚未被有关部门完全认同,没有全面推行而已。
我们宁波的医务工作者到国外去进修,单位只给他个人买人身保险,而他所去国家的医院则给他买责任险,这样他才能在那个国家行医。
北京市卫生局出台了《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自2005年1月起,全市1254家公立医疗机构、10万多名临床医务人员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一进入保险合同期。
北京市医务人员投的医疗责任保险,是负责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一切赔偿责任,除医疗事故外,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或医疗质量方面产生纠纷,患者也可以要求赔偿。
北京市医疗单位投保了这份险后,最大的变化是医疗纠纷不再“私了”。当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委托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该机构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是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由此逐渐形成“有了纠纷不找医院,找保险公司及其调解处理机构”的良性运行机制。
北京市的这个《意见》已经实施一年,一定积累了经验和教训,我们能否在此基础上,出台一个更适合宁波实际的险种?
·编后·
权利是一把双刃剑,当法律赋予医院拥有与患者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的权利时,也把医疗纠纷带给了医院。
医务人员和市民们提出的这些建议,都是要求把权利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在阳光下操作。权利一旦到了阳光下,就能显示它的公平性、公正性。
我们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如果被采纳了,我们自然很高兴;如果没有被采纳,或许我们的说法不切合实际,或许有关部门正在想办法,也许可能已经有了更好的办法。
但是大家提出的呼吁一定希望被理解,我们不能再等了!
也许读者朋友还有其他更好的建议?欢迎大家来信来电与我们采编人员说说,我们会把大家的建议带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我们共同努力,也许可以创造出一个适用于宁波或许还适宜在全国推广的方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