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鄞州区发放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从2006年1月起对全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员实行生活补助政策。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鄞州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
实施生活补助金政策是重大惠民工程
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来,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经济社会综合实力已名列全国百强县(市、区)第十二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区委、区政府在近几年积极实施惠民工程,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我区还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尤其是老年人员,由于各方面因素,部分老同志生活质量还不高,一些人员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老同志的生活质量,需要党和政府的关心。为充分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不断提高我区老年人员的生活水平,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财政收入状况,区委、区政府出台了这一政策。
实施老年人员生活补助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要坚持法定赡养的原则。实施老年人员生活补助政策,是区委、区政府为提高我区老年人员晚年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项经济补助政策,并不是要将老年人员的晚年生活全部包下来。当前,我国的养老政策法规仍明确规定以家庭养老为主、以子女赡养为主。因此,在实施老年人员生活补助工作中,应继续坚持法定赡养的原则,子女对父母仍负有赡养的义务。这不但是法定原则,也是中国人的一种传统美德。
二要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员进行生活补助,目的是为了让老年人员的晚年生活得到改善和提高。如果老年人员本人或者子女先富起来或者生活已经比较殷实的,我们提倡和鼓励这些老年人员不再申请,放弃政府的生活补助金,把省下的这些钱让政府用到更为需要的地方。我们相信,全区一定会有不少的老年同志和其家庭会这样做的。
三要坚持遵纪守法的原则。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同样也必须做到。补助政策明确规定:老年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的;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的;本人建造或他人为其建造违规坟墓的,都属于未做到遵纪守法的要求。老年人员未能做到遵纪守法,如提出申请要求享受生活补助金,镇乡(街道)、村两级有权予以拒绝;如已经核准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停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当被拒绝或停发对象经有关部门处理并改正的,三个月后才可重新提出申请。
如何确定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对象
据介绍,凡2005年8月15日前(含8月15日)在册户籍在鄞州区(东钱湖镇、梅墟街道除外)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员,均可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
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对象可通过排除法确定。有下列社会保障的人员不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1)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2)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3)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同时,原农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做法,由本人选择:选择现行领取标准的,不再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选择2004年4月领取标准的(2004年8月以后补缴金额减去实际领取的增加金额,其余金额可退还给本人),次月起,可以同时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但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原农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5年8月15日后,从区外迁入我区的老年人员不列入生活补助金享受对象。
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补助金
区民政局负责人指出,政府建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基本生活,政府在为每一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障时,财政中已拿出较多资金给予补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也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目前失地农民享受的保障待遇标准还不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标准也将会逐步得到调整。如何办理申请和领取手续(1)老年人员享受生活补助金要提前一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供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宁波市鄞州区老年人员享受生活补助金申请(审批)表》,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社会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核准。
(3)区民政局对镇乡(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将核准意见通知镇乡(街道);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4)2005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员,从2006年1月起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2006年1月1日后,男满60
周岁、女满55周岁符合享受条件的老年人员,次月起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
各村(居民会)应将享受生活补助金人员的名单向社会公示,今后新增或停发、取消人员名单也必须向社会公示。生活补助金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月10日前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发放。
如何界定发放标准根据规定,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按年龄划分为三档:
一档:男60-64周岁、女55-59周岁,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80元;
二档:男65-69周岁、女60-64周岁,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00元;
三档: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每月享受生活补助金120元。在怎样情况下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要被取消或停止发放
区民政局负责人解释,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在享受期间死亡、户籍迁出我区和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障后,不再列为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享受对象,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
已经核准享受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一是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拘留的;二是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的;三是本人建造或他人为其建造违规坟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