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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茫然不知酒类“禁售令”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01-09 10:58:39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薛智谊)我国第一部酒类流通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如果违反最高罚款2000元。《办法》实行几天了,但记者昨日采访时发现,市区很难找到一家按规定进行了标识的相关经营场所。

  调查:超市便利店未见动静

  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内10多家大小超市、便利店和酒类专卖店、酒吧等场所,多数商家表示对新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还比较“陌生”,更谈不上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告示了。

  “烟和酒好像都不能卖给未成年人,香烟上不是标明了吗?”狮子街联华快客便利超市的一名售货员表示她没听说过《办法》。

  在乐购超市二楼的酒类货架旁,记者看到几名中学生怀里揣着酒。记者问一位售货员是否知晓“国家规定不能卖酒给未成年人”这一规定,销售员一脸茫然。

  商家:难以断定消费者年龄

  “现在的小孩成熟得比较早,从外表上看怎么知道他是不是未成年人?”记者采访时很多销售人员反映。如果真要实行,那只有凭身份证判断年龄大小了。但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国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才有权力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商家如果要求顾客买东西出示身份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少开在生活小区内的杂货店主还反映,经常有居民让自家孩子跑腿买酒,这种情况很难决定卖不卖。商家普遍认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点不难做到,但如何断定消费者的年龄是否可以买酒,就相对困难。

  律师:凭身份证买酒可行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杨根飞律师认为,商家要求可能未成年的顾客出示身份证,不是侵犯了对方的权益,这跟搜查、扣押身份证的性质是不同的。“商家在销售酒品时有义务谨慎处理,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宁可失掉一个顾客,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规定。”

  杨律师认为,这部法律的效果如何,要看执法力度大不大。需要执法部门、商家、未成年人、父母、学校等几方面配合,群策群力才能落实。国家或地方应出台相应的细则,使《办法》具有可操作性。“禁售令”更大的作用在于培养一种社会习惯,从未成年人到商家都能意识到这个问题,自觉“禁买”、“禁售”。这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都有贡献。

  贸易局:3个月适应期后将处罚

  市贸易局营销处郑伟高处长介绍,这次国家“禁售”的酒类范围比较广,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因此,不仅是白酒,大多数葡萄酒、啤酒也在“禁售”之列。但该规定有3个月的适应期,如果经营者到时仍不执行规定,将会予以处罚。违规销售的酒类可能面临下柜的局面。市贸易局下一步将采取措施,加大宣传。

【编辑:吴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