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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原包装 托运便要“损坏自负”?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1-10 15:53:33

  见习记者洪南颖记者杨静雅

  中国宁波网讯 火车南站托运处托运一辆电动车和一台电视机,被托运处的工作人员要求在托运单上写清“损坏自负”四字。昨天下午,市民陆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说:“这样的条款合适吗?”

  昨天,陆先生去火车南站打算把一辆电动车和一台电视机托运到安徽蚌埠,托运处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要托运必须在托运单上加上“损坏自负”字样,不然就不给他托运。这让陆先生很生气:如果在托运单上真的加了这条,那么就算电视机和电瓶车运送到目的地时被人为损坏了,也只能自认倒霉?

  记者随后联系了火车南站托运处一位姓陈的工作人员,他说:如果顾客托运的不是原包装、而又属于容易造成损坏的电器,我们的工作人员一般会在顾客签订托运单前,告诉他们要在托运单后面写上“损坏自负”。春运期间,长途列车的班次都排得相当紧,有时候一趟长途托运就得转车两次甚至三次,而且转车中间的间隔时间又很短,工作人员搬运这些托运物品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才让顾客签上这一条。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宋强律师,他认为这个条款是不合理的。作为一家物品运输公司,将物品及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是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人为损坏,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消费者与运输公司签署了这一“免责”条款,那么运输公司则将各种存在的意外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就意味着不管在运输过程中,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是人为造成的损坏,都必须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这并不合理。

【编辑:徐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