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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稿源:  | 2006-01-12 09:48:16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一)项,修改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编辑: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