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只小小的爆竹,竟然炸伤了燃放者的左眼,落下十级伤残。近日,市人民法院马渚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杂货店老板施某、黄某共同赔偿消费者魏某医疗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损失合计3万元。
2005年4月25日下午6时许,魏某在为母亲办丧事过程中,燃放从农家小店买来的爆竹,不料,他刚点燃放于地上的爆竹,便听到一声巨响,随即感到左眼一阵疼痛,鲜血如注,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治疗。魏某为此住院18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一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魏某的左眼已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魏某向当地工商所投诉,经调查,魏某燃放的爆竹是其亲戚从附近施某开的小店处购得,而施某销售的爆竹又是从另一杂货店老板黄某处批发过来。两家杂货店都系无证经营,所销售的爆竹竟是无商标、无厂名、无厂址的“三无”产品。据此,魏某要求两杂货店老板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49288元。经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几次调处,双方当事人一直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魏某一纸诉状把施某、黄某共同推上了法院被告席。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消费者魏某虽然在购买商品时未能对产品来源进行谨慎审查,但两家无证小店销售“三无”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经销商对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的规定,经营者应尽赔偿责任。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
无独有偶。近日,市消费者协会临山分会也调解了一起因燃放爆竹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金某虽然获得了1400元的赔偿,但左手大拇指受伤缝了16针,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2005年12月15日中午,临山镇临城村村民金某在家中燃放爆竹时炸伤了左手,经当地医院治疗,金某左手大拇指缝了16针,共花去了近1400元医疗费。事后,金某向消协临山分会投诉。该消协分会受理后,展开了调查取证。经查明,金某燃放的“大吴江”爆竹是其表妹花10.50元从临山镇兰海村干某的个体小店购买来的,上面标有“吴江市日杂公司经销”及“严禁手持,竖直于地,点燃引线,人即离开”的燃放说明,而干某又是从慈溪周巷市场批发来的。消协分会还与吴江市工商局取得了联系,发现吴江市没有该日杂公司,该爆竹纯属假冒。
经查,干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进货渠道不正的爆竹,导致金某左手被炸伤,干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消协分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干某一次性赔偿金某1400元医疗费。(毛益中邹洪余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