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唐敏通讯员李闽华)伤害他人后畏罪潜逃,在经历了11载心惊肉跳的逃亡生活后,郭某选择投案自首以使自己负罪的心灵得到解脱。昨日,鄞州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6年。
1994年11月14日19时许,郭某受郑某的指使,伙同他人持铁棒、菜刀等工具至鄞州区石碶中学附近,对曾因琐事与郑某发生过纠纷的鲍某等3人进行报复殴打。被害人鲍某因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郭某外逃。在长达11年的逃亡生活期间,他在建筑工地打过工,做过小生意,每当看到警察、听到警笛声就胆颤心惊,东躲西藏。去年11月10日,实在忍受不了逃亡生活的郭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