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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判无期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02-09 08:52:3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静通讯员王俊郑勇)近日,开发区甬宁塑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徐某、陆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01年10月,徐某、陆某在开发区注册成立了开发区甬宁塑化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11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余姚、慈溪等地31家企业虚开“开发区甬宁塑化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价税合计8252177元,税额1199034.26元。为冲抵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虚增进项税款,他们又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为“开发区甬宁塑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0份,骗取国家税款5742894.84元。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