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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宣判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02-09 09:52:49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曾祥生)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由海曙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案,经该区法院审理,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全省第二例因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现年20岁的被告人张某,大学文化,无业。2005年3月2日,张某以“没事串串门”的网名通过网上交易,将其在新浪“天堂1”游戏中的账号及装备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江苏省南通市一个姓申的玩家(网名“昕昕”)。交易完成后数日,张某在家中通过其在建立该游戏账号时填写的提示语言打电话挂失,秘密将该账号及装备从申某手中窃回,并将其与申交易联系用的移动电话停机。3月28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用户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和在游戏中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物。检察官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理由如下:一是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游戏参与者直接购买点数或虚拟货币手段获得的虚拟财产可直接通过交易确定其价值,其他虚拟财产的获得则需要游戏者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的投入,其中蕴涵着游戏者独特的智力成果。二是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通过独有的账号和密码进入确定的网络游戏,对虚拟财产予以控制和支配,也可通过转移占有或交付方式转让其虚拟财产。其他游戏者除非得到账号和密码,否则无法对他人的虚拟财产行使权利。三是虚拟财产本质上属动产。它能够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者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也不必履行特定的登记手续作为必须的公信程序。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