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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也有土地证了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02-21 12:42:09

  记者程旭辉通讯员冯国南黄绍华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市国土资源局传来消息称,《关于加快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按照该实施意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集体所有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在年底前给60%的集体农用地发放土地证;计划到2007年,全面完成发证工作。这意味着,今后我市农民也将和城市居民一样拥有自己的土地证。

  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据介绍,以往国家机关只对国有土地发放土地证,而对集体所有土地则不发土地证。由此,在农村地区,如乱占滥用耕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难以遏制,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而在农民领取了土地证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士表示,将有利于加强城乡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耕地保护、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安排,全市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另行安排);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发证前,国土部门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视情况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表示,集体农用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确认。

  对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也可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土地所有证》应由村统一保管。

  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对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对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权属有争议暂缓发证

  据悉,在此次发证过程中,涉及农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开发的整理项目,以及城乡接合部集体农用土地,将优先办理。同时,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且村里迫切要求发证的,加快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而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或无法进行实地勘界调查确权的,则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