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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出台
稿源:  | 2006-03-07 07:45:17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沈朝晖通讯员陈烨何兵)《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昨天出台。

  该《细则》规定,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专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具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如果是申请开展固定性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还须正常开展人才中介业务两年以上,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质信誉,经营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拥有自有或租赁期不少于两年的固定交流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在本市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临时性人才交流活动,原则上应联合专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共同举办,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本市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临时性人才交流活动,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