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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才交流会须审批
稿源:  | 2006-03-07 08:31:0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婉芳实习生李佳通讯员陈烨何兵)《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配套政策之一的《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昨天出台。该细则规定,在本市举办人才交流会须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此外,在本市举办临时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须提前60天申请,并需提交宁波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在本市举办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须在举办上一年度12月底前按规定向相关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需提交宁波市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等材料。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