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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合同条款慎签
稿源:  | 2006-03-08 08:15:23

  中国宁波网讯(见习记者刘德通讯员张淑蓉)如今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合同越来越多,昨日市工商局发布警示,市民在签三类合同条款时要特别谨慎:一是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二是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施工中遭遇非出卖人可以控制的事件或困难,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这一条,就是典型的免除经营者按期交房责任的行为;而在另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内容中规定,开发商自己违约的,只要承担已交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而如果消费者违约的,则要承担全部房价的20%作为违约金,这就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则更常见,“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就是其中最典型最常见的例子。专家提醒消费者,签署各类合同时要逐条看清,特别留心以上提到的三类条款,一经发现可要求对方修改或者拒签。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