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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是挡箭牌
稿源:  | 2006-03-10 10:34:13

  中国宁波网讯

  案例回放

  “全市最低价”不是最低

  去年江东一超市以2649元的价格推出一款彩电,并在广告中承诺:若发现有更低的价格,愿意退还双倍的差价。一位消费者购买该款彩电后发现,市内另一超市这款彩电的标价只有2488元。但超市负责人表示该款彩电在另一超市属于有价无货。然而当这位消费者再次去另一超市求证时,被明确告知这款彩电有货。在江东12315的调解下,江东该超市最终退还了商品差价。

  “最终解释权”不能滥用

  去年,岑先生在县学街上一家酒吧消费时,获赠一张480元的消费券。不久岑先生又前往该酒吧消费,他用这张消费券购买了一些酒欲带回家,但酒吧服务人员表示酒必须在酒吧内饮用,并称已在消费券上标明酒吧享有最终解释权。海曙1231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认为,既然酒吧在消费券上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酒要在酒吧内消费,那么酒吧就无权阻止消费者将酒带出酒吧。

  申诉焦点

  提防商家促销三大陷阱

  2005年宁波工商12315中心受理涉及商家促销的申诉104件。据介绍,商家在促销时主要有三大陷阱。一是以打折为“幌子”卖假冒伪劣商品。有的不良商家以所谓“直销价”、“厂价”、“真情回馈”等招数进行促销,其实是抛售积压陈货、滞销商品、残次商品甚至是假货。二是不少商家热衷“最终解释权”。在推出名目繁多、花样不一的优惠促销活动时,在商家的广告和海报末尾一般都附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商家以此为挡箭牌,说一套做一套。三是“买×送×”陷阱。“买×送×”时,大部分消费者得到的是现金抵用券,弃之可惜,用之又要再多花钱,甚至买些无用的东西。

  消费要理性头脑别发热

  市工商局12315提醒,消费者面对商家名目繁多的促销时,一是要理性消费,保持头脑清醒,“货比三家”,注重质量,按需购买。二是注意检查特价商品、奖品、赠品的标识,这些产品都应有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赠品要当面检查清楚,看是否过期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索取并保管好相关凭证,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有依据。三是警惕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如在票据上注明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赠品不包质量”等都是无效的,不能免除产品质量责任。见习记者刘德通讯员李莉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