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去年11月,几名在宁波市城市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外地员工,因不满用人单位将原来的劳动合同改签为劳务合同,停止为他们缴纳“三金”,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报曾在去年11月29日刊登《外地来的被改签劳务合同》一文对此事进行过了报道。目前此事已有下文,市劳动仲裁委经过3个月的认真审理,昨天已作出广场物业公司应为这些员工补缴“三金”的裁决。
审理中,市劳动仲裁委认为,这些外地员工为广场物业公司工作,受广场物业公司的管理,他们的工资也是由广场物业公司通过银行打入他们的工资存折,因此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应为广场物业公司的职工。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记者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