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姜恒
中国宁波网讯语言学校突然发生重大变更,由于难以适应新的教学方式,学员提出退学,但学校以先前有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还剩余的学费。近日,市民余小姐向记者诉说了这一烦恼事。
事情经过
余小姐从事外贸工作,因工作需要,她于2004年9月11日在宁波海曙韦博语言学校注册登记,约定学习时间为半年,并交了7300元学费。注册登记时,学校方规定,学员注册后不得退费。对此,余小姐签字认同。
学了一个多月后,余小姐见效果不错,又适逢学校在搞优惠活动,余小姐又与学校约定延长了一年半的学习时间,学习期至2006年9月21日,并交了补充费用9500元。
去年5月,学校推出了延长教学时间优惠活动,余小姐当月又与学校签订了协议,同意使用新软件,并获得了延长一年学习时间的优惠。
但余小姐在随后的学习中发现,新的教学软件不是韦博教学软件,而是沃尔得教学软件,两种软件内容差异很大,而且不能相互衔接。更让余小姐想不到的是,没过几个月,这所学校突然终止加盟韦博国际,改名为沃尔得语言学校。我可是冲着“韦博”来学习的啊!此时余小姐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再加上在后来的学习中,对变更后的教学方式实在难以适应,便在去年12月中旬向学校正式提出不想再继续学习下去,要求在扣除已上课部分费用后,返还剩下的1万多元学费。
但学校方认为,学校与余小姐签订的这些文件合同均由余小姐签字确认,而余小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这些合同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理应按此执行,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费。
律师说法
“不能退费没有道理。”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傅利彬律师在分析此案时认为,从一般性的合同关系上理解,由于与余小姐签订合同的韦博语言学校发生重大变更,原先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余小姐完全可以要求退学退费。退一步讲,即便余小姐选择退学属于违约,那么她所要承担的也应该是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而不是将剩余的学费全部“充公”。同时傅律师认为,学员到这种经营性的语言学校学习,看似是一种交易行为,其实是一种消费行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完全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学习,从这个意义上说,“学员注册后不得退费”条款让消费者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明显有失公平,是无效条款,对余小姐并无约束力。
记者获悉,余小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余款。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