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建立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题中之义,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之举。为此笔者构想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下的新型农保制度,原则上以农民人均纯收入“替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社会平均工资”,将我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到60%比例范围作为缴费基数,每月按所选择基数的28%缴纳。这种模式可以借鉴智利“小统筹、大账户”的形式,且一开始就做实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有效地与其他养老保险接轨。这种模式下的农民养老金标准为不低于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0%,低于此数的,则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计发养老金。养老金有了最底线,且将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而增加,赋予了农保制度真正的“社会性”涵义。
方案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模式
这种模式下,缴费标准可根据我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实际经济水平来确定。按缴费标准不同分为一、二、三档,缴费档次可由参保农民自行选择。每档缴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一定时期内基本不变。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年龄后,按月领取和参保时选择档次相匹配的养老金。这种模式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不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而且应略低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缴费标准。(吴昊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