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许光亚)民办学校该建立怎样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教师可以享受怎样的社会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又享有怎样的权利?我市近日制定了《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于3月28日前传真至87182023,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dwy@nbfz.gov.cn。
根据2004年底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市有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的民办教育机构1663所,在校学生49万多人。民办教育已成为宁波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已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根据前二者,结合宁波实际,加以细化和补充,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以下为部分条款摘录(全部条款可登陆http://www.nbfz.gov.cn进行查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董事会
投资者不得直接干扰教学
针对目前有的民办学校中家族制管理现象十分严重,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及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奇数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该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且理事、董事之间相互有配偶及近亲属关系的,不得超过总名额的1/3。举办者、投资者不得直接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通过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的方式,参与学校的决策与管理。
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
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针对目前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社会保障不同,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现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双向流动。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对在校生人数超过本市同类学校校均规模,且本市户籍学生超过75%或者超过1000名的民办全日制中小学、超过200名的幼儿园聘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可按公办学校教师规定,办理事业养老保险,其缴纳基数、比例及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制订。
学生升学就业评选先进
享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草案规定: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段教育、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民办学校中具有宁波户籍义务教育段学生,可凭在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的“教育券”抵扣学杂费,享受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免杂费的待遇。学校凭“教育券”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相应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