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因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而忘了去交养路费,最后被公路稽征部门收取了滞纳金,宁波一位律师对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起诉到了法院(本报3月8日A6版《一律师起诉公路稽征部门》曾对此作了报道)。这起令人关注的案件有了新进展。昨天,本案被告宁波市公路稽征处向江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原被告双方还交换了证据,为开庭作准备。
被告称,收取滞纳金合法合理
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了两个观点:第一、向原告收取滞纳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告解释说,原告于去年7月25日购车上牌,但一直未缴纳养路费,明显违反《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根据1987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时足额缴纳养路费是每个车主的法定义务。原告身为律师,应该知道不缴纳养路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加收滞纳金完全正确。
本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被告是否进行了告知,对此,被告提出,作为养路费的征收机构,他们经常通过公告、提示牌等多种途径向车主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营业场所张贴了许多宣传材料,完全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不存在没有告知的问题。
原告认为,政府部门之间科学使用信息很重要
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门之间如何更合理地使用和及时交换信息等具体问题。本案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车管部门向他们移交车主的基础材料之前,他们根本不知道原告的地址和联系方法,而当他们获得了这些材料发现车主没有缴纳养路费后,便立即发出通知催交。记者还了解到,车管部门向稽征部门移交新购车主的材料,有时需要数月时间。
但本案原告杨根飞律师认为,政府部门如果发现自己没有交养路费,应该及时告知车主,不能等到几个月后才通知,否则会给老百姓造成损失。杨根飞还强调,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要促进政府更加科学和合理地使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