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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购买”可否明示
稿源:  | 2006-03-29 14:15:29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了两起反映“强迫购买”的事,记者调查后,相关单位负责人的回答惊人的一致———我们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为什么明明是自愿购买的东西,在当事人眼里却是“强迫购买”呢?

  “我们已经有一套夏天的校服了,可是学校非得让我们交53元钱再做一套校服。”昨天,一位象山中学学生打来热线。这位同学认为自己已经有了一套校服,再订购一套校服是浪费,学校给学生的理由是便于学生换洗,可学校只规定周一升国旗的时候学生要穿校服,一套校服足够换洗了。

  记者采访了象山中学的章书记。章书记说学校根本就没有硬性规定,订不订校服是学生自己的事情,学生只要保证周一升国旗的时候有校服穿即可。

  市民王先生上周去鄞州区下应车管所为刚买的电动车申领牌照,当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让他交纳75元,他觉得收费很高,一问才知道,25元是牌照费,50元是第三责任保险费。王先生提出,保险费能否不在车管所交。工作人员说可以,但必须要他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拿了保险收据之后才可以拿牌照。王先生只好交纳了50元的保险费,拿到了牌照。

  记者采访了鄞州区非机动车辆管理所的崔所长,他说,电动车办理第三责任保险是自愿的,车主可以不投保。

  当记者将调查的结果告诉蒋同学和王先生时,他们都觉得相关单位没有明确告诉自己购买是自愿的,态度有些“暧昧”。他们建议,如果是一些消费者自愿购买的项目,相关单位就应该在醒目的位置写上“自愿购买”几个大字,以免误会。

  (实习生徐振吴佩记者杨静雅)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