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崔小明)“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了解,在2005年11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之后将《条例(草案)》在有关媒体公布,部分人大代表还组织了多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今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3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昨、前两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又进行了审议修改,最后表决通过。《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村村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情况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关于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条例》规定了调产安置、货币安置和迁建安置三种具体的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对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针对房屋拆迁时有人利用假分家等获取补偿利益最大化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办理入户和分户的(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除外),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对违章建筑明确规定不予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能提供合法土地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拆迁时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