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苗军生)日前,北仑人民法院对一起由于车祸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人关于胎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如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胎儿的生活费。
2005年10月7日,安徽人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在北仑相撞,张某当场死亡。12月22日,受害人张某的家人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针对受害人妻子已怀孕之事实,在庭审中,被告是否应该赔偿胎儿生活费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告指出,关于胎儿,受害人在其出生后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是必然的,虽然目前法律没有直接赔偿胎儿生活费的规定,但《继承法》已有在处理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规定。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本着保护受害方的原则,胎儿生活费的诉请应得到支持。在本案中,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但可由其母代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