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备受农村村民关注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经过一次听证和两次审议的《条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公平。该《条例》待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予以施行。
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条例》规定,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方式。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增加了低限安置标准,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只有法院可依法强制拆房
《条例》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条例》规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条例》规定,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拆迁人应支付搬家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实行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又讯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因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作了全面的规定,《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记者蔡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