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静通讯员冯国南黄绍华)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根据我市最近出台的《宁波市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办法》,3月20日以后,全市范围内的经依法批准的所有新建建设用地竣工项目,必须向全市国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
据了解,新建建设用地项目综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阳光大厅窗口)或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复核验收。未经过竣工复核验收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证换证或转让、抵押土地登记申请。
《办法》还规定,今后全市范围内凡新批建设用地的批准书和出让合同中都要载明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复核验收的具体要求,并为新建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设定期限。出让合同有规定的,以合同规定期限为准,无约定的设定期限为两年,两年内开发建设不能完成的,报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视情况予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两年内未开发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