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孙圣)银行职工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的漏洞冒领了储户的巨额存款,对此,银行是否应该负责?昨天,镇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镇海的一家银行被判立即兑付储户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50万元的存款只剩下1039元
陈某在镇海某银行开立了一本活期存折,2003年8月,他分三次存入了金额为50万元的款项。2004年1月,陈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存折内的余额只剩下1039元。此时,在宁波、象山等地,有十多位储户遭遇了与陈某相类似的情况。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陈某等人的巨额存款是被象山一家银行的职工胡某等人冒领走的。原来,镇海的这家银行与象山的银行有通存通兑关系,胡某等人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的漏洞,通过使用假身份证和变造的银行存单、冒用他人借记卡等方法,一共骗取了现金共计1910万元,其中大部分赃款被胡某等用于归还债务或个人挥霍。今年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无期徒刑。
作为储户,陈某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损失。今年春节过后,他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镇海的这家银行立即兑付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全部利息。
银行认为,与己无关
这起案件的审理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庭审时,作为被告的银行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第一,陈某通过他人向胡某泄露了其存折账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并因此造成了存款被冒领;第二,胡某的犯罪行为属个人行为,与银行无涉,因此,陈某的财产损失不应由银行来承担。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作为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胡某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和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冒领了原告名下的存款,他虽为象山某银行的职工,但这家银行与被告有通存通兑关系,胡某所侵犯的其实是银行的财产。法院因此判决原告陈某胜诉,银行必须向其兑付存款49.9万元,同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
据记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最近两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已发生多起,其中相当部分为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引发。而在银行败诉的案件中,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银行在管理上还存在着某些漏洞,没能切实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应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这个案件的判决对银行是个警示,银行需要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存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