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孙圣)某银行象山支行一储蓄所的负责人胡某利用银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骗取和挪用了储户近2000万的资金。受害的储户纷纷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昨天,镇海区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向一名储户兑付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案情实录]
利用职务骗款近2000万
1996年下半年至1998年底,胡某在某银行象山支行的一储蓄所担任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管理该所的存款业务。1996年起,胡某与银行另一名职工朱某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上的漏洞,使用变造的银行存单,或使用伪造的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借记卡,冒领、骗取现金共计1910万余元。2004年4月案发后,除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外,巨额款项被胡某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利息及个人挥霍。
办案机关同时还查出,1997年10月,胡某安排象山建设局一干部和一名无业人员分别挂失了3名储户62万的存单,然后亲自操办或授意储蓄所柜员补办存单,将这62万元的款项支取,3人将62万平分用于经营活动,后归还。
今年1月,胡某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辩论焦点]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存款
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受害的储户纷纷向法院起诉该行和与此案有牵涉的相关银行。陈某是受害者之一,他起诉的镇海某银行正与胡某所在的银行有通存通兑关系。今年2月,陈某向镇海法院起诉称,2003年8月,他分3次在镇海某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内存入存款共计50万元,但去年1月,他到镇海某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存款余额仅为1039元。陈某要求镇海某银行兑付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
针对陈某的起诉,镇海某银行则认为是陈某通过他人向胡某泄露存折账号、密码及身份证号码,但没有举证证明;还认为是胡某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财产损失,银行本身并无过错。
[庭审直击]
银行应兑付存款和利息
昨天,镇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被胡某冒领了原告名下的存款,胡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因此银行所履行的兑付存款行为依法不能构成有效清偿,故被告仍应当按照与原告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按照原告的付款要求,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向储户陈某兑付存款49.9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诈骗手段
胡某惯用的手段通常有三:其一,他以高息拉存款为名,骗储户将存款存进他的指定账户,然后通过工作便利,将作废或是变造的银行存单作为存款凭证给储户,把储户的钱据为己有,胡某以这种方式实际诈骗了1200余万元的资金;其二,他以高息为饵,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帮储户开户,而后他将存折交给储户,私自扣下借记卡,储户一旦存入资金,他即用借记卡将储户的存款取出,胡某以这种方式骗取580万元的资金;除此之外,他还以其个人或其单位高息借款为名诈骗,骗取了100余万资金。此案中共有10余名储户受害,但由于胡某身份特殊,加之有些款项到期之日还清,被骗的储户开始很少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