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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好经怎被念歪了?
稿源:  | 2006-04-10 11:36:51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

  “招工单位不用人”、“用人单位不养人”。按理说,时下正流行的“劳务派遣”或“人才派遣”是一种不错的用工方式,但是,一本“好经”却被念歪了,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正呈上升趋势,市劳动仲裁部门去年以来就受理了数十起此类案件。

  “三角关系”引发的诉讼

  在本市一家通讯公司当话务员的陈某是于2004年11月应聘进入单位的,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4月,陈某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协议,并且与市区的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服务于该通讯公司。2005年6月,陈某休完婚假去上班时,单位却让她回家继续休息等候处理。一个月以后,劳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对陈某作出辞退处理,其理由是:陈某在去年3月填写《员工人事福利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一栏中填写的是“未婚”,而其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却为2004年5月,向聘用方提供了虚假个人资料。陈某不服,向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进行投诉,并获得了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将劳务公司、用人单位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并赔偿被停发的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去年10月底作出了裁决,认为申诉人陈某虽在填写《员工人事福利情况登记表》时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但被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的婚姻情况是录用员工的条件,且陈某填写登记表时早就过了应聘时间,对其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劳务公司作为第一被诉人应赔偿陈某的工资损失,作为第二被诉人的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两被诉人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一审驳回。获得了补偿工资的陈某目前已回单位上班。

  劳务公司只充当职业中介

  市总工会有关法律人士在分析此案后认为,劳务派遣是为了满足一些企业和职工根据灵活就业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用工方式。按照规范的运作模式,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务公司,要为劳务派遣人员作人事代理,发放薪酬,代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而且要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出了纠纷要出面解决。然而,目前相当一部分劳务公司只是起到一种职业中介作用,把人派遣到用工单位,坐收管理费就算完事了,有的甚至不惜以牺牲劳务工的权益为代价,去迎合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

  劳务派遣工成了“二等公民”

  据悉,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目前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呈泛滥之势。一些违规操作的劳务公司往往与善于钻法律空子的用人单位“一拍即合”:一方面,不少劳务公司玩的是“空手道”,注册登记后四处承揽业务,每派遣一名劳务工每月收取50元至100元的管理费,把劳务派遣当作了“摇钱树”。所以,一时间,鱼龙混杂的劳务公司在甬城遍地开花。另一方面,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把大批正式职工转为劳务工,以达到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转移工伤事故风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之目的,但损害的却是劳务工的利益。与正式工相比,他们活干得多,工资收入少,福利没保障,劳动关系不稳定,实际上成了劳务使用单位的“二等公民”。

  所幸,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劳务派遣工权益将得到有力保护。

【编辑:王定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