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王华华)标会在宁波的一些乡镇颇为兴盛,但这种民间集资形式有着巨大的风险,一旦出现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挽回损失。近日,一标会参与者要求被告归还“会钱”的诉讼请求被奉化市人民法院驳回。
【案例回放】
2003年初,本案原告周某参加了由姚某召集的一个民间标会,但到了年底,该标会就倒闭了。在处理标会“会钱”时,周某与姚某两人进行了结算,扣除利息后,确认姚某尚欠周某人民币5万元,姚某还向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承诺在一年内还清这笔钱。但直到去年10月,姚某只退还给周某1万元,其余4万元一直未付。
去年年底,周某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还钱。在周某看来,他手里握有对方出具的借条,打赢这个官司应该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庭审时,被告姚某却提出,他欠周某的是“会钱”,双方之间不是一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近日,奉化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指出:周某与姚某之间的这笔款项,虽然在形式上出具了借条,但两人之间的民间标会会主与会员的关系明确,因此,该款项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借款,而属于民间标会的“会钱”,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范围。
标会倒闭后果严重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我市每年都会发生几十起标会倒闭的事件,少数倒闭标会的涉案金额甚至高达几千万元,给参与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标会不具合法性,对倒闭标会的处理也非常棘手,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民间标会存在的巨大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而且,这种风险不只是经济上的,同时也是法律上的。
七种情况为非法借贷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等于说,非法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有关规定,共有七种情况被列为“非法的借贷关系”,其中之一即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标会属于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